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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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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 / 東海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

 
有關本獎學金之申請方式、審核進度及審查結果等諮詢,
歡迎來信:isas@thu.edu.tw。或來電+886-4-23590121分機28509

 
  1. 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鼓勵優秀外國學生至本校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係指符合教育部對於外國學生認定之規定。
  3.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105年7月13日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申請資格
  1. 外國學生新生(以下簡稱新生)
  2. 已在學之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在學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大學部一年級在學生: 就讀滿一學期,具正式學籍,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或班排名前25%以內,勞作成績70分以上,無重大違規行為者。
  • 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在學生: 就讀滿一學年,具正式學籍,前兩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或班排名前25%以內,勞作平均成績70分以上,無重大違規行為者。
  • 研究所一年級學生: 就讀滿一學期,具正式學籍,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重大違規行為者。
  • 研究所二年級以上學生: 就讀滿一學年,具正式學籍,前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重大違規行為者。
  • 撰寫博士論文期間,得以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撰寫計劃申請之。論文撰寫計劃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方法與來源、論文大綱、寫作計畫及進度等。
已獲得臺灣獎學金或優秀新生入學獎勵者,不得同時領取本項獎學金。
獎勵期限  本獎學金獎勵期限,除特殊情形,經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分別如下:
  1. 大學部學生獎勵上限為四年(建築系上限為五年)。
  2. 碩博士班學生獎勵上限為二年。
額度與
獎助原則 
獎學金額度及獎助原則如下:
  1. 獎學金發放及受獎名額視當學年度本校獎勵經費預算及外國學生總人數比例而定。獎學金內容分為: 
第一種:一學年新台幣10萬元。
第二種:一學年新台幣6萬元。
第三種:一學年新台幣2萬元。

2.  新生、清寒生優先獎助。
3.  獎學金每次核定一學年,須逐年申請。
4.  已核定之獎學金於受獎學生完成註冊後,分上下學期兩次核發,直接自該學期之註冊費用抵銷扣除。
5.  受獎助學生,需提供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以10小時為原則。
 
申請期限
  1. 新生應於申請本校招生報名截止日期前一併提出本獎學金之申請。
  2. 在學生應於每年四月(秋季入學者)、十一月(春季入學者)依照公告時間檢附本辦法第七條之申請所需資料,提出下一學年度獎學金之申請。
應交文件 
  • 新生,應向教務處繳交入學申請資料,並檢附下列獎助學金申請資料:
  1. 推薦函二份(中文或英文)
  2. 留學計劃書(中文或英文)
  3. 撰述300至500字之自傳(中文或英文)
  4. 申請入博士班者,另檢附中文或英文碩士論文摘要乙份(無論文者免附,但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發表之論文抽印本與發表證明各乙份。
  • 在學生,應向國際教育合作處繳交獎學金申請資料:
  1. 獎助學金申請表。
  2. 在校歷年成績單。
  3. 就讀系、所主任及教師之推薦函二份。
  4. 其他證明文件:如其他學術成就之證明資料、參加課外活動證明、競賽獲獎證明、發表論文證明等(無則免附)。
審查程序
  1. 新生,其申請資料經本校教務處核定錄取資格後,由國際處提請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查。
  2. 在學生,將申請表及資料送至國際教育合作處,造冊後提請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查。
注意事項
  1. 受獎助學生,如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以繳回。
  2. 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曠課時數超過總修課時數四分之一之情形,或大學部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60分、研究所未達70分,或有重大違規之行為者,經獎助學金委員會決議後,取消受獎及申請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以繳回。
  3. 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遇休學或退學時起即不得受領本獎學金,如有溢領獎學金應予以繳回;本款原因消失時,當學年之受獎資格亦不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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